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居民人口数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
三、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观察病床5张;并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
2、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
3、康复治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针灸、按摩可同设在一间。
4、抢救室(含急诊)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配备必须急诊用品;抢救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二)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1、预防接种室应设置候诊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诊室、接种室、观察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
区,且布局合理。接种室内应设立5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接种功能分区,实行分区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2、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检查室和儿童活动室。
3、妇女保健室(含计划生育)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妇科检查室、治疗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4、健康教育室至少配备一套健康教育音像设备(电视机、电脑或音像放映机、照像机),设置健康专栏,配备一部咨询电话,为病人提供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康复病房、X光室。有条件的可设置中药炮制室。
1、检验室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检验项目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B超室业务用房1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