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说明 收付实现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以前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年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年预收的款项,减去本年销售本年退回商品和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预收账款”期末数-“预收账款”期初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票据背书支付部分
2、 “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罚款收入、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年支付以前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年预付款项,减去本年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损益表中“主
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价值-“存货”期初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期初数-“应付账款”期末数)+(“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预付账款”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管理费用(修理费)-记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福利费、折旧、摊销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资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但是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工薪酬除外。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发生并支付、以前各年发生本年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损益表中“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所得税及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期末数大于期初数部分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罚款支出、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主要利用补充资料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首先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汇总;然后扣除非付现成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最后扣除已经在现金流量表其他项目体现的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应付职工薪酬【已在“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中反映】等。)
(二)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除外。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回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等。
要注意的是,只要分回的能够确定是现金股利和利息的,无论是否计入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均在该项目中体现。如果是投资的收回,不能确定是现金股利或利息的,则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中体现。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
注意有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时不要漏掉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等,以及用现金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1、 固定资产原值增加 2、 预付账款中投资活动余额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