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5〕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

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

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他类建筑配建标准仍按《标准与准则》中的停车分区划分和配建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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