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3年02月04日编辑:1030035761 来源:来自网络 [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 (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

(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

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七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更加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远程评标。

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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