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环发[2013]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试行办法
(大环发[2013]5号)
为规范环卫作业过程的质量监管,落实环境卫生全覆盖、精细化和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环境卫生三级管理制度优势,全面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创造优美、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社会监督机制,强化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考核工作,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水平,创造整洁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原则 1 / 3
(一)全面覆盖,三级管理。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形式,对市、区政府投入环
卫作业经费覆盖区域的环境卫生作业、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重大活动保障及其他相关作业进行全覆盖检查考核。
(二)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突出市区主要道路及繁华商业街区、重点部位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管理,提高巡查频次,延长监管时间。对背街巷、居民楼院环境卫生作业及社会单位环境卫生维护责任落实情况,做到监管到位,确保环境卫生质量达标。 (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综合检查考核工作,各区环卫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日常环境卫生的全面检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落实的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过程监管与质量考核并重,行业监管与公众监督结合。
(四)统一标准,强化监管。根据我市环境卫生作业实际及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统一制定执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及《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五)质费挂钩,奖优罚劣。环境卫生作业质量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对市场化作业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 三、考核人、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形式,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作业规范执行、作业质量保证、公众监督受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一)市级检查考核
1.考核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考核对象:各区政府 考核内容:
(1)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情况; 2 / 3
(2)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3)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履行情况。 (二)区级检查考核
1.考核人: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2.考核对象:辖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企业)、街道办事处。 3.考核内容:
(1)辖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企业)承担的环境卫生作业、环卫设施设备管护、重大活动保障及承担的其他作业项目质量完成情况;
(2)辖区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落实情况。 (三)街道级检查考核
1.考核人: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
2.考核对象:辖区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责任人。
3.考核内容:辖区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 四、考核依据与标准(详见附件)
《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评分标准》、《大连市各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大连市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落实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大连市区环境卫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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