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

(黔府办发〔2016〕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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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保持适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为目标,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分类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推动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建设项目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环评准入、审批、监管等三项制度,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格局,形成“审批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监督管理更强”的环评审批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环评准入制度

(一)强化规划环评。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一地、两域、十个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磷煤化工、黑色和有色金属、畜牧、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五大专项规划,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规划环评文件未经审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相应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的重点规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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