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一、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xx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县xx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二、目标任务及指标安排
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解决我县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xx 年,全县安排“特岗计划”指标70 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56名、县“特岗计划”14名。
三、招聘原则及对象条件
招聘教师要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教师。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农村中小学(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仅指县级“特岗计划”),小学特殊教育专业安排在xx县特殊教育学校。“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证(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
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下同)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证的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以上第1、2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须一致或相近(相近专业的考生其在校学习的课程至少有一半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
(二)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今年我县县级“特岗计划”全部为幼儿教师,报考幼儿教师岗位人员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以上报考人员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国家级“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面向xx省招聘。在编教师不能报考。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工程”、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
“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
遇 (不包括商业保险) 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 “特岗计划” 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岗前集中培训等。
(四)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五、保障政策及管理考核
(一)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县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本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xx 年9 月1 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由县的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二)“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本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