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样取样规程

商品煤样人工采样操作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样人工采样的一般原则和采样方法。

本标准引用GB/T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样方法,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2. 采样的一般原则

煤炭采样的目的,是被采样批煤的每一个颗粒都有相等的机率被采入试样中,且获得一个其试验结果能代表整批被采样批煤的试验煤样。采样的基本过程,是首先从分布于整批煤的许多点收集一份煤样,即初级子样,然后将各初级子样直接合并成一个总样,最后将此总样经过一系列制样程序制成所要求数目和类型的试验煤样。 3. 采样方法 3.1 煤堆上的采样

无论对形状规则或不规则的煤堆,在采取煤样时,都要选择一个面为采取面。从离堆底0.5m处开始划线,往上每隔1m划一条横线,从采取面的一侧向另一侧每隔1m划一条纵线,这样就会在整个采取面上形成若干横线和纵线的交叉点,以奇数横线与奇数纵线的交叉点和偶数横线与偶数纵线的交叉点为子样采取点,在每一个子样采取点上用取样铲在垂直于煤堆采取面0.4m~0.5m处进行挖坑取样,若遇到矸石或大块时不可以随意舍弃,但应将滚落在坑底的煤块和矸石清除干净,每个子样质量不低于2Kg,然后再将各子样合并成一个总样,混合均匀后取2 Kg煤样作为该批煤的试验煤样。 3.2 火车和汽车顶部煤的采样

在火车和汽车顶部采样时,每车煤样不论车皮容量大小至少取5个子样,5个子样布置在车皮对角线上,1、5子样距车角0.5m,其余3个子样等距离分布在1、5之间,在每一个子样采取点上用取样铲在垂直于车厢0.4m~0.5m处进行挖坑取样,若遇到矸石或大块时不可以随意舍弃,但应将滚落在坑底的煤块和矸石清除干净,每个子样质量不低于2Kg,然后再将各子样合并成一个总样,混合均匀后取2 Kg煤样作为该车煤的试验煤样。

3.3 煤流中采样

在火车或汽车卸煤于煤流下落点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选择3~5个不同的位置以一次或分2次到3次用取样铲采样,铲子只能在煤流中穿过1次(即只能在进入或

撤出煤流时取样,不能进出都取样),且每次取样质量不低于2Kg,然后再将各子样合并成一个总样,混合均匀后取2 Kg煤样作为该批煤的试验煤样。 4. 试验煤样的包装和标识

4.1 试验煤样应装在无吸附、无腐蚀的气密容器中,并有永久性的唯一识别的委托标识。

4.2 委托标识中应包括煤的类型(一般煤样、水分煤样等)、采样位置、采样人、采样日期以及批号(火车或汽车名及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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