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施工招标文件

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

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

15.1. 文明施工目标:确保江苏省文明工地,未评上江苏省文明工地罚合同总价的

1%。

15.2. 工程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罚合同总价的5%;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16.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4 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前,乙方应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以下材料: 1) 所有原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 钢材焊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3) 地基验槽记录;

4) 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单;

5) 内外水电安装方面的资料,如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管线预埋,通水通球试

验等资料; 6) 自检评定表;

7)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7.5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向甲方提交所有房型的水电管路

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按甲方具体要求在实

体结构上标注。(参照甲方工程部制定示意图)

17.6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包括外墙洞口封堵、门窗安装、防水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7.7 开工前,乙方为配合甲方进行规划验线工作,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

为保证放线准确,甲方限定施工单位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甲方要求,复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17.8 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

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第十八条 设备调试

18.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8.3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

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18.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8.5 双方责任

1)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

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

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并顺延工期。 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

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

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19.1 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19.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

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19.3 19.4 19.5 19.6

19.7 如乙方不遵守第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定

供货合同,甲方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

19.8 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进度控制、质量

验收、数量统计、验货、发货、卸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的卸货、二次搬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9.9 对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施工通道、施工

操作面、仓储场地等协助。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该项管理配合费取费见本合同专项条款第条。 19.10 乙方在甲供材料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

19.11 如乙方违反甲供材料验收、仓储、保护方面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

币2000—5000元/次的罚款,乙方并必须根据甲供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的损失情况向甲方全额赔偿。

19.12 除合同规定的甲供料外,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等作出要

求,为确保质量,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和厂家谈定的价格,另计乙方2%的管理费(已包括保管费)做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由乙方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数量统计。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20.1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无锡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七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

20.2 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括项目部自检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

的资料)外,还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主要内容有:门窗喷淋试验、上水管试压、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避雷电阻测定、电路耦合、房屋沉降、开间尺寸及层高等。门窗喷淋试验和屋面、卫生间盛

水试验按甲方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费用不另增加。

20.3 甲方组织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

乙方应按质检站及甲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20.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

20.5 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二周

以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面积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0.6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竣工备案要求及合同规定内容。 20.7 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乙方须留足够的人员配合甲方办理业主

入住,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20.8 竣工资料管理详见《施工合同专项条款》第五条的规定。 20.9 如因乙方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完

成,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修

21.1 详见工程保修协议。

第二十二 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简称指定分包)的配合 22.1. 有关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条款见本合同专项条款第条。

22.2. 指定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22.3. 22.4. 22.5. 22.6. 22.7.

甲方及指定分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

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所述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行。 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48小时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

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乙方应主动协调好各指定分包单位的矛盾,不得借故拖延工期。若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乙方管理,乙方需于48小时之内提交书面知会;由甲方出面解决。

22.8. 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

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22.9.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

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

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2.10. 乙方负责及时提供给指定分包单位标高、定位点线等相关技术条件;若乙方未

能及时提供相关条件,拖延的工期由乙方负责。

22.11. 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

1) 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 2) 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

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3)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

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4) 指定分包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

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5)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置一个配

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再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

22.12. 其他方便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22.13. 乙方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

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

23.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甲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 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 并保护好现场, 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

23.2. 乙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乙方投保(开工后需将相应复印件提交甲方工程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此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争议

24.1 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包括对甲方代表的观点、指示、

决定等产生争议时,乙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代表,并将此件复印提交甲方主管部门。甲方代表在收到信件后的7天内必须将其决定通知甲方主管部门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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