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影响浅析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影响浅析

《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简称,已于2008年12月 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63次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9年 9月 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所以又名为《鹿特丹规则》。该规则第94条规定:”本公约于第二十份批准书、 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迄今为止,该公约开放签署已两年有余,虽然先后有24个国家签署,但只有西班牙一个国家批准加入。如果该公约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预示着新公约将取代现有的三大国际海运公约,即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海上运输时代——鹿特丹时代。

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重大变革,《鹿特丹规则》正吸引着全球海事界的眼球。《鹿特丹规则》与上述现行三个国际公约比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为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和批量合同的广泛使用作出的重大变化;第二、为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的广泛应用前景而做出的重大变化;第三、为适应克服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能力的提高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出的重大变化。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四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承运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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