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管理制度》

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其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试用期员工。

第四条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关系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或自己能否适合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六条 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七条 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条 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第九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两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主管(含)以上级别人员试用期3个月,其它职位人员试用期2个月(含培训时间)。

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项。

1、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2、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学习理解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能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绩效: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学习任务,并达成每月的改进目标。 第十一条 期终评议结合岗位标准,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资格、品德、素质、能力、绩效、经验(具体实施办法及考核用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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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和员工共同承担考核责任,原则上试用期员工所在的部门经理为一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负责;人力资源部为二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若二级考核者修改了一级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应向一级考核者反馈,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考评组或主要考核责任人必须就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进行正式的面对面的反馈沟通,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改进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学习、工作目标或改进计划。反馈是双向的,考核者应注意留出充足的时间让被考核者发表意见。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负有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沟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反馈时,被考核者无论是否认可考核结果,都须在考核表上签字。签字仅代表知晓考核结果,并不代表是否认可。

第十五条 被考核者如果不认同考核者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在与考核者沟通后仍不能达成共识,可向考核者的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投诉。投诉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操作步骤。

1、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各部门考评小组人员名单及考评日程安排。

2、人力资源部负责布置考核任务,讲解考核要求。员工入职第七天开始做考核的第一次评议,评议后发放《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表》由员工自己预期评分。每满一个月即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评组综合考评。 3、人力资源部依据该员工的《月度工作总结》、《下月工作计划》和《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表》以及该员工本月度实际工作表现来综合评分。

4、考评时先由被考核者所属的部门经理陈述该员工个人试用期综合表现,人力资源部依据陈述内容及员工自我评判卡填写人事考核表。

5、最后,人力资源部对每人的资料进行汇总,并报呈总经理审核,审核完成后,考评结果将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第五章 考核的准备及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员工所在的部门负责人综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信息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

1、员工所在的部门负责人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员工的历次培训记录。

3、员工定期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 4、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或个人反馈意见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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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门负责人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积累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不论是月度考核、期终评议还是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都包括评语和等级(A、B、C、D、E)两部分。

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A、B、C、D、E)的定义如下:

A、杰出(90分以上)相对于调节试用期员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现突出,尤其是工作绩效方面,远远超出试用期员工的要求。试用期员工得“A”,且业绩突出者,可由部门安排,提前参加期终评议。评议“杰出”者,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原则上可给予提前转正定级。

B、优秀(80-89分)各方面符合或超过对试用期员工的目标要求。试用期员工连续两月得“B”,且业绩突出者,可由部门安排,提前参加期终评议。评议“杰出”者,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原则上可给予提前转正定级。

C、良好(70-79分)各方面符合或超过对试用期员工的目标要求。综合评定为“C”者,原则上满试用期正常转正。要求参加试用期结束时的期终评议,根据期终评议和月度考核两方面成绩决定其转正定级。 D、及格(60-69分)达到或勉强达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但考虑延长试用期。综合评定为“D”者,并连续两个月得D者,公司认定勉强达到试用员工标准,但考虑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延长的试用期期间该员工表现经过评议定级为C(含)以上方可转正。

E、不合格(60分以下)达不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不予录用。 试用期员工得“E”者,原则上取消试用资格,不再参加期终评议。

注:总分由综合评审分生成。依据月末考核中员工的综合表现,《月末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以及该员工的预期自评分数,如自评分有不实或夸大之处,将在原综合评议分中相应减去一分。 考核表中上级评审栏‘纪律性’一项由人力资源部完成。此项的自评分要求员工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有迟到不得填满分,否则按无效处理,自评分数将不计入总评分。 第二十条 月度考核与期终评议的关系:

综合月度考核和期终评议结果决定试用期员工的转正(提前转正、正常转正、延期转正)、定级与辞退。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的职位及薪酬级别的决定主要依据对其任职资格的评定结果,参照公司职位说明书、职位及薪酬等级对应表,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订和废止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签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可在本暂行办法的原则范围内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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