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问题都省略了,又如说宣读起诉状、以前最后的代理意见都见庭后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我觉得实际中的庭审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的一面。师兄说实际的庭审过程是比书面理论中的要简略一些,碰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举证规则则更加简单和灵活。

73、2014年7月13日星期日

今天加班把顾问单位的几个事情做完,起草了几个文件,都是周一他们需要的。律师这个行业就是随时加班。白天在外面办事,晚上回家干活。 74、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比如说我师傅,从事律师行业十四五年了,算是律师行业的泰斗了。但一天到晚的谈事情、想事情,基本上晚上是不能像一般人那样按时下班的,谈事情经常要谈到很晚,有的时候一出差就是一个星期,这边有事情,说回来就得回来,很累,明显比同年龄的人也要苍桑很多,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看到我师傅现在都那么累,我有的时候也很忧郁,不知道能不能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能不能将自己的律师之路一直走下去。 75、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继续审合同,也把最近流行的段子整合一下: 少壮不努力,老大审合同。 举头望明月,低头审合同。

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在审合同。 垂死病中惊坐起,今天还要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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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当作人杰,死亦审合同。

人生自古谁无死,来生继续审合同。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熬夜审合同。 76、2014年7月16日星期三

做了十年法务的同学,居然纠结于要不要给员工买社保的问题,我认真建议,你必须给人买,即使他说不要。你可以设置试用期,试用期不买,是因为别人没有时间精力跟你搞。她说,朋友说很多外地人不想要社保,希望把买社保的钱发到个人。

可是,我亲手承办,劳动合同里清晰注明,社保的钱已经多发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相关内容。工作两年后,劳动者辞职,转身立马申请仲裁,要社保,或者,只是要再来一份社保的钱。而公司根本没有社保账户,公司面临多重处罚困境。就算能解除这个困境,但岂不是自找麻烦? 77、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做律师难,难在哪呢?我想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吧! 一、必须要考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本来就是非常难考;

二、通过了司法考试办理实习要向律师协会,司法局递交一大堆非常麻烦的材料。简单举例一下,如果你大学刚毕业,一直没有工作在准备司法考试。这段时间在你的材料中简历中就属于“真空期”要么你去劳动局开个失业证明,要么去找个公司“造假”开个离职证明。劳动局哪怕磨破嘴皮都不会给你开,离职证明那得看你有没有关系了。在递材料上我就发了一段时间的愁。

三、实习期满转正了又一大堆非常变态的材料。比如说你本来在一个所里实习一年了,在递的材料里面必须还要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者失业证明。

四、就是案源问题了,这是转正后必须面对的,最难的问题。 五、在有案子做的时候,怎么才能做好案子。

六、没有任何的保障,哪个月没有案子,没有创收,那个月的收入就等于负的,而不是零收入,自己还得到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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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给律师设定了很多道德要求,觉得律师就应该维护正义,可是谁保证律师的权益。

78、2014年7月18日星期五

今天听到这么一句话“非诉业务是高端,诉讼业务是低端。”

外商投资、公司上市是非诉,修改个合同还是什么非诉啊。我有幸加入这个非诉的团队,做了别人眼中很羡慕的所谓高端非诉。在此期间,我也跟着师傅做了很多诉讼业务,说实话,我现在感觉,不管做诉讼还是做非诉讼业务都需要很多智力和思维水平。

建议刚入行的人,即使你真很想去做那些个什么高端非诉,最开始还是先做点诉讼,让自己快点成长,然后再去尝试其他。而刚入行的你若开始就“有幸”做所谓的高端非诉业务,那你只会是一个小螺丝,如果不被器重,很可能两三年下来,你都学不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你若被器重,有机会全程参与或独档一面,你会很快掌握这些所谓高端业务的门道。) 79、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非诉讼业务指除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调查、律师鉴证、出具法律意见等业务,每个律所可能承办的非诉业务不尽相同。

一、公司业务:为企业(公司)设立注册、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三、证券: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房地产: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五、涉外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等涉外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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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费者权益:接受委托,为消费者权益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七、私人律师: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八、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为确保当事人实施某项重大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提供律师见证。

九、法律咨询、调查、代书、指导诉讼: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项法律事务的咨询或调查、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不禁止的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 80、2014年7月22日星期二

今天主要学习了一些有关《破产法》的相关知识,破产重整的期间。 期间的确定: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将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期间事务的执行主体:

债务人自己执行,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管理人执行,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入重整期间后,企业的事务仍可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81、2014年7月23日星期三

这几天都在看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资料,以前关于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学了一点皮毛,现在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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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通常很容易遇到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法人仅仅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意欲提出破产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破产原因标准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判断是否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是同一的? 82、2014年7月24日星期四

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使之消灭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却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的概念。所谓停止支付,又称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积极地或者消极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的行为和状态。它往往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加以适用,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推定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积极财产总额的状态。债务超过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直接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以及存续中的典型性资合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英美国家的立法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虽然语词表达的用法不同,实际上与大陆法系的停止支付和资不抵债具有相同的功效。 83、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

今天除了做一些日常的整理资料的工作,还是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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