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何把企业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特别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职工人数也很多,一旦破产就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乱。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创建了重整制度,该制度是一种预防企业破产、挽救危困企业的市场救治法,是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

重整制度也称破产保护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发生债务危机企业的制度,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被债权人过早地解散清算,它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计了一个缓冲地带,给破产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务人寻求破产保护的过程。

84、2014年7月28日星期一

学习内容摘要: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设计了三种管理人即:债务人的替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实践中发现,管理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明确管理人工作职责等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重整案件的审理中困难重重。建议引入管理人竞争机制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及业绩考评机制,设置专门的重整监督人,细化管理人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方式,以完善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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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

85、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

重整申请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股东等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是法院裁定对债务人适用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据。自重整申请的提出到重整申请的裁定,是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各国立法无论是对实体权利还是具体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度。首先,启动重整程序必须具备重整条件。

必须具备重整的原因,重整企业须有重整的希望,有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的申请。

86、2014年7月30日星期三

重整计划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直接决定了重整的成败,而重整计划的制定者的效率直接影响了重整的进度和费用。在实践中,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制定重整计划并非易事。对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是以债务人为主,还是以重整人为主,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以债务人为主提出重整计划,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尤其是提高实现企业复兴的成功率,但对于保证公平清偿存在一定的风险;以重整人为主提出重整计划更有利于公平受偿,但在实现企业复兴方面,效率明显较低。

重整计划的批准是法院对经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的确认或对关系人会议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许可。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即使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其被法院批准,才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分为两种情况,即正常批准和强行批准。

87、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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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因违法或不正当行为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破产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纪律和行政处罚等。美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多数破产法院主张破产受托人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可以说是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第130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要件和具体内容,还应进一步完善。

88、2014年8月1日星期五

破产管理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业人员,各国破产管理人一般都隶属于其自律性的专业协会,例如直接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或会计协会等,有的甚至还要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也要受到其行业协会或行政部门的约束,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破产法有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定或行政管理规定,同样也要受到行规纪律约束或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包括几种形式:警告、记过、罚款、暂停执业、取消资格等。这些决定应由行业协会作出,债权人会议、监督人、法院、债务人都可以向协会机构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并可对行业协会决定实施监督权。行政处罚是具有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行政处罚应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并按一定程序予以处罚。对破产管理人的行政处罚要比行业协会的纪律处罚严重得多,所以,它一般针对破产管理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后果较为严重。对破产管理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照、取消资格等。我国破产法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后,也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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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014年8月4日星期一

今天在宁乡坐班,对顾问单位下属子公司的广告牌的归属事宜又进行了开会讨论,而讨论后才发现子公司已经被转卖变性了,而广告牌在转卖过程中被遗忘并没有纳入资产转移的范围,现在就广告牌的问题提起诉讼的话,如果以该公司的名义去起诉,就需要我们委托方和该公司签订一个协议,就诉讼产生的一切权力义务、法律风险、后果进行约定,方能进行下去。把此项的工作思路告知了顾问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提供了简单可行的方案,因为是政府部门,顾问单位的领导有所顾忌,没有采纳我方认为简单又行之有效的方法。

90、2014年8月5日星期二

针对昨天谈到的情况,起草了三项协议,广告柱所有权划拨协议,授权委托书,广告柱所有权确认协议,需要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做好方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91、2014年11月24日星期一

今天是湖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湖南省201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报到时间,上午在顾问单位报到以后下午请了个假提前离开,准备和我们所其他几个实习律师一起到长沙翔天林子酒店准备报到。一路上大家都很紧张是不是能按时报到,因为我出发的有点晚搞得大家觉得时间有点紧张了。

在缴纳的培训费和伙食费后,顺利的领到了这次培训书籍和本子,只是我们来的晚,排名顺序靠后,不能在一楼大堂入座,被发配到二楼看现场转播。有点对不起大家,同行实习律师每每想到错失和楼下各种美女律师结识的机会,就会唏嘘不已。一行人说说笑笑打道回府也很开心也很热闹。

92、2014年11月25日星期二

今天是培训的第一天,上午我们举行了开学典礼,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和省律协副秘书长田立平给我们做了讲话,希望我们新的一批律师能够给律师行业带来新的气象,也希望通过这次学习能学到前辈们的经验,让律师行业发展的越来越好。

接着由省司法厅的厅长给我们上了一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念、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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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法治理念”的课,他给我们讲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定义、基本内涵、基本要求以及律师与律师工作如何联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内容,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中午我们所有的学员都在食堂吃饭,我们所里的律师们坐在一桌吃饭,虽然很多人我也是刚刚才新认识的,但是我觉得他们都很友好,希望这段时间能与他们相处融洽。

下午的主讲内容是法律顾问基本技能,主讲人是省律协副会长、君见所主任高向荣。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法律顾问应具备的素养、原则、法律顾问工作技巧、顾问合同的签订等。

93、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上午学习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主讲人是省律协副会长、崇民所主任李律师,主要内容有民事诉讼最主要的法律,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中的新问题,证据的收集、分析、解释等等。

下午上的视频课,讲述“身边的礼仪”,这一课对我来说非常重要,从中学到了很多平时非常实用的礼仪,也是平时最不容易注意到的东西,“有礼走遍天下”这句话真的没有说错,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在礼仪方面也是应该非常注意的。

94、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

上午学习律师法,由省司法厅律管处向处长给我们讲课,主要内容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的性质、律师的权利、律师的监管、律师的发展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下午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兴隆教授给我们上课,这堂课我们大家都期待已久了,因为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在全国都非常出名,我希望能听听他的课学到一点点皮毛。他给我们将了刑事案件的受理、刑事案件的阅卷、会见、刑事案件的庭审中的各种技巧,他的课非常的生动,我们所有的学员都听得很认真还有点意犹未尽。

95、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上午学习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主讲人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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