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 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注册测绘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

书)的人员,通过一个且只能是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简称注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可以不一致。 第五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单位审核后,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后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公布。

受理、审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

第六条 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单位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距离原注册有效期满半年以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可同时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应提交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申请表及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申请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申请延续注册或逾期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

证书;申请变更注册,须同时提交与原注册单位解除聘用(劳动)或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

超过70周岁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超过1年以上不满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3年以上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相当于一个注册有效期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有关材料原件通过系统扫描报送电子文件。申请人和注册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按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注销、吊销、撤销、失效、收回以及不予注册等,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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