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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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三个方面。

第三条 公司对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包括: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

第四条 职责:

1、综合办人力资源是本办法的日常执行及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本办法。 2、财务部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资助、补贴的核准和兑现。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专业对口、结构合理、比例适当。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公司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公司工作。 1、高级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③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④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⑤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⑥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公司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 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2、高级管理人才。指在中型以上企业从事经营或管理,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

3、高级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

5、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

6、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中级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单位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条 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较高,身体健康,符合公司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3、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胜任科研或生产经营工作。 4、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条件特别优秀者。

5、年龄原则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人才引进经费资助:对于公司产业促进体系范围内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公司将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第九条 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公司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

①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

②回国创业或在公司从事国际领先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

③进入公司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公司为符合第六条办法的其它各类人才免费提供公寓。

第十条 安家费资助:对在公司担任省部级实验中心负责人、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公司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提供不低于40万元的在SUZH安家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子女教育及配偶就业:为每位高级人才子女教育情况(初中以下)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高额度2万元。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基本形式: 1、正式调入或毕业生录用。

2、柔性引进或以完成特定科研、项目任务而到公司工作的短期聘用。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1、部门推荐:由人才需求部门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道德品质、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部门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推荐意见,向综合办人力资源提交引进意见和应聘者的详实应聘材料。材料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简历、生产科研情况(成果以近5年为主、附成果列表)、证明材料(含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并由部门审验盖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配偶及子女情况、个人的待遇要求、联系方式等。

2、公司审批:由总经理根据综合办人力资源上报的人才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使用意见,评定其享受待遇等次,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正式调入或录用的高层次人才,由综合办人力资源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及考核:

1、引进人才到公司报到时,需签订《江苏XXXX有限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并在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在服务期内,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出国、调离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开,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与协议处理。

2、公司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自聘任之日起,需参加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核发绩效津贴的依据。

3、期满考核: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重点考核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确定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受聘人的科研及技术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低聘或解聘。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人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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