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6]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0.16 【实施日期】2006.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5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2006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若补齐差额后的基本养老金仍低 1 / 2

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可按本人2005年退

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给予补足;若按2006年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可按本人2006年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发给。

例如:某职工按2006年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400元,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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