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第五节 压浆施工

第6.5.1条 盾构掘进过程中,必须在盾尾和管片之间及时压浆充填密实。 第6.5.2条 压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浆量宜为管片背后空隙体积的1.2~1.5倍;当盾构覆土深度为10~15m时,压浆压力宜为0.4~0.5MPa。

二、加在管片压浆孔上的压力球阀应在压浆24h后拆除,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补充压浆宜在暂停掘进时进行,压浆量宜为空隙体积的0.5~1倍。 四、严禁在压浆泵工作时拆除管路或松动接头或进行检修。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6.6.1条 盾构施工的中间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盾构工作井的坐标;

二、管片加工精度、拼装质量和接缝防水效果; 三、掘进方向、地表变形、地道沉降。 第6.6.2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中间检验记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工程质量测试报告;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等。

第6.6.3条 盾构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3的要求。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6.6.1条 盾构施工的中间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盾构工作井的坐标;

二、管片加工精度、拼装质量和接缝防水效果; 三、掘进方向、地表变形、地道沉降。 第6.6.2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中间检验记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工程质量测试报告;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等。

第6.6.3条 盾构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3的要求。 盾构施工的允许偏差 表6.6.3

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当在城市交通中心、高层建筑群内、商业或厂房密集区域构筑人防工程时,宜采用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7.1.2条 高层建筑的多层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逆作法的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二节 墙体施工

第7.2.1条 在挖基槽前,应沿墙面两侧预筑导墙。

第7.2.2条 导墙深度宜为1.2~1.5m;导墙顶面应高出地面100~150mm。其底部不得座落在松散土层或地下水位变化处。

第7.2.3条 导墙的纵向分段应与地下连续墙的分段错开。导墙纵、横交接处应做成“Τ”形或“十”字形。

第7.2.4条 导墙内侧面应垂直。两导墙间净距宜比墙体设计厚度大25~40mm。 第7.2.5条 护壁泥浆液面应保持高于地下水位500mm。

第7.2.6条 挖槽前,应先将地下连续墙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槽段。槽段长度宜为6~8m。 第7.2.7条 采用连续成槽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流态混凝土挤穿相邻槽段的措施。 第7.2.8条 在地下超静水压稳定前,不得进行成槽施工。

第7.2.9条 在漏失泥浆的地层中进行成槽施工时,应随时补充泥浆,保证泥浆液面维持规定的标高。当槽壁发生塌方时,应及时处理。

第7.2.10条 当墙段之间的连接必须形成整体时,应设置刚性接头。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槽底标高。锁口管必须插至槽底。

第7.2.11条 钢筋笼成型时,应根据混凝土导管的位置、笼体的大小及重量等因素,设置架立钢筋和主筋平面斜拉筋。钢筋笼不得绑扎,其周边钢筋与纵、横钢筋应全部采用点焊连接;其余可交错点焊,其焊点不得少于50%;所用焊丝直径不得大于3.2mm。

第7.2.12条 有开孔或预埋件的槽段,孔洞周围应采取加固措施;孔口宜采用轻质填料封闭。 第7.2.13条 钢筋笼不得强行入槽。钢筋笼入槽后至浇筑混凝土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h。 第7.2.14条 在比重大于1.2的泥浆中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混凝土泵车直接压送;浇筑混凝土时,钢

筋笼不得上浮。

第7.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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