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昆明市盘龙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全面建立盘龙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盘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救助适度,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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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区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年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的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

.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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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盘龙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盘龙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本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制定(详见附表)。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程序原则上按照个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者在本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年以上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区民政局上报市级业务部门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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