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产生的原因
大革命后期,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虽然为挽救革命做了种种努力,但
大革命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失败的原因固然很多,不可否认的是,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在党内
居领导地位是大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下本文就探讨这一错误产生的原因。
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国共产党有义务遵从和执行共产国际的各项指导。在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不可能违背共产国际的策略方针而另搞一套,这是共产国际纪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每当共产国际与中共中央的意见不统一时,中国共产党最终都是服从和执行共产国际的指示。国民大革命时期,共产国际和国际代表对于中国社会及各阶级相互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在关于如何保持共产党在国民党中的独立性,争取对国民革命的领导权,如何发展共产党独立的武装以及进行土地革命等重大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这些错误,对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路线的形成,应该说是有直接关6 7 8 9 10
系的。 作为当时中共最高领导人的陈独秀自身具有浓厚的文人气质,缺乏必要的复杂政治斗争的经验,观上受时代、环境的影响。
从个人角度来看,陈独秀的“二次革命论”的思想是其右倾机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失败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为当今史学界所公认的。
构成陈独秀这一错误思想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他本人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说,陈独秀在由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的过程中,还保留着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成分,带有旧知识分子的气味和封建家长制的作风,从而产生了或多或少地轻视人民群众巨大作用的思想,特别是不能从本质上认识年轻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作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陈独秀的旧影响国际
民主主义观点没有适应新民主主义的客观现实,从而导致了他对中国无产阶级、资产阶级的错误认识,⑦报中国共产党承担着领导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伟大历史任务,、电话等通讯联由此得出了错误结论。随着革命的深入发展,革命对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陈独秀在这方面做
得不够,致使他的错误思想不断恶化,给中国革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络工具;大型运河的开凿,国际铁路、公路、海运、 空运网的
从客观上讲,一是中国共产党成立时间不长,理论水平还不高,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是难免的。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中共党人在探索革命成功道路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幼稚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的认识。二是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革命的问题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陈独秀是当时党的主要负责人,他在对国民革命的性质、任务、前途等方面的认识上不仅有局限性而且有错误,也由于受共产国际错误的影响,才发展成右倾错误,在党内形成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因此,我们说陈独秀右倾错误的形成与共产国际也有着直接的关系。
手工工场时代形势
2、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体现了三大原则,联邦制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邓小平理论正确解决形成等 进步性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文艺成就、思想解放、产生
的中央政权的联邦, 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
府的权力大为加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有利于巩固北美独立战争的成果,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两面性
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了新时期中国现代化道路问题。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
科学、促进宗教和资本主义世界被资本主义瓜分完毕,16
客对大革命的 ,相条包括10节,3节,规条主要是规定
1条包括5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局限性
(1)宪法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这是它反民主的表现,而且在分配众议院各州代表名额时,黑人人口按3/5的人口折算,这就更加降低了奴隶的地位。
(2)宪法明文规定了保留种族歧视的条款,不承认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
这部宪法以后陆续附有其他17条修正案。其中较重要的有:1865年生效的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关于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为18岁的第26条修正案,迄今这26条修正案均已成为1787年宪法的一部分正式生效。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7条宪法修正案,在得到 3/4的多数州议会批准后 意义 积极
(1)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相结合,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这部宪法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美国的长期稳定。
(6)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7)建立了联邦制总统共和制,开创了近代政体新形式,既确保了共和,又加强了主权。 消极
(1)承认了黑人奴隶制 (2)保留了种族歧视的烙印 实用主义精神
美国是一个实用主义的国家,很大程度上这种实用主义的精神就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美国宪法 的起草和内容无不体现着实用主义。起草时,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十三个州各自为政,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立场、观点、知识素养和利益诉求都有很大不同。所以在起草中,两个程序特别体现实用精神。一是部分表决,即达成一项共识便记录下来,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草拟完全部法案再强行表决。每一个条款其实都是经常反复争论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二是不全面规定。也就是对于争议很大的内容,尽管确有规定的必要,也暂时不规定,留待后面再对宪法补充。富兰克林意味深长的说,从没有一部完美到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最好宪法。正因为这两大程序性的规定,以及后来美国宪法修正案和违宪审查制的建立,使得美国宪法的生命如此之长。到今天,自由美国民
主美国都需要到这部1787宪法之中找寻力量。
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立法权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
宪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一职,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时候有权投决定一票,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副总统投票的情况已非常少见。[2]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 机关的限制。
行政权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
宪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同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 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 (参看美国行政系统)
司法权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
宪法第三条 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于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制。
各州和联邦相应的义务、责任以及将来新州加入联邦的程序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
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相应的义务、责任以及将来新的州申请加入联邦时的批准程序。例如,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国会有权调整各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于跨州的移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 宪法修正案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
宪法第五章规定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首先,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至今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于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法后进行附加。即使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除或者修改。 宪法的法律地位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
宪法第六条规定宪法本身和根据宪法所制订的相关法律和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
宪法批准程序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七条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七条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宪法修正案
主条目:美国宪法修正案和美国权利法案 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修正案使在日后联邦政府最高法院面对涉及争议性法律诉讼的裁决,在法律依据中有一定的作用。
宪法的修改和适用[编辑]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