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计划

(一)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二)每年3月底前向区疾控中心报告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区疾控中心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三)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合法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疫苗; (二)对供货单位进行合法资格验证,向销售人员索要供货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销售的委托书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五)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

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不得向无冷运措施的领苗单位分发疫苗。

五、不得以科研、临床需要或者其他名义使用无批准文号的疫苗。

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第一类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区疾控中心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七、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北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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