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驻政[2016]80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6〕80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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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出版物及文化用品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办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早夜市设置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

工商、公安、住建、卫计、环保、林业、畜牧、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早夜市管理工作。

早夜市所在地的区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早夜市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 / 3

第六条 需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早夜市的,其经营场所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

得。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早夜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早夜市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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