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论文: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论文: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此类人群的私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特殊法律保护,设立解决冲突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4-0115-02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由于其政治、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及隐私权概念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

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引申为不公开之意。\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

对隐私权的概念,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独处权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个人独处不受侵扰的权利;\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私密关系不受侵害的权利;\私生活自由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支配自己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有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涵盖了整个私人生活自由的权利,应视为一般人格权。以上学说各有利弊,从不同角度也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但是笔者比较赞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免于向社会公开的,不想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以及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等的权利。

(二)隐私权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个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享有。第二,内涵的广泛性。隐私权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及私人生活安私人生

活状态等属于隐私权的范畴。第三,可利用性。隐私权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作为一种个人可控的信息资源,具有可利用的价值,可以进行商业性的利用。第四,可支配性。隐私权人有权自由处分和支配自己隐私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加以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并决定利用与支配的方式,以满足自己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需要。权利人也有权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以正当的方式披露自己的隐私,从而对自己的隐私利益予以放弃。第五,具有可限制性。法律基于维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等角度考虑,需要保护个人的隐私。但是,法律亦需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对个人隐私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我国隐私权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除《宪法》、《刑法》和诉讼法有所规定外,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重点保护,我国之前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是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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