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闭环动态、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电网、设备、管理和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隐患、缺陷和问题,有效组织年度方式分析、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系统辨识安全风险,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年度方式分析。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的电网风险,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六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公司各级单位应以3~5年为周期,依据各专业评价标准,按照“制定评价计划、开展自评价、组织专家查评、实施整改方案”过程,建立安全性评价闭环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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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通报工作机制。
第七十条 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行、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第十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功能实用、运转高效、反应灵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系统和完整的应急体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建立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影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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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成立专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临时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3~5年为周期,开展应急能力评估。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事故(事件)调查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应严格依据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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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事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事件)报告(报表)。
第八十条 事故(事件)调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事故(事件)等级分级组织调查。对于由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司系统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第八十一条 事故(事件)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事件)性质,认定事故(事件)责任,总结事故(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事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事件)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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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与电网使用相关方(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包括电力用户的自备电源和分布式电源)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在并网协议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四)并网电厂应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五)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六)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事件),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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