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 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 通知

常政发〔2010〕179 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 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 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 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 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 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 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 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 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 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 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同级安委会的日常 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 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 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 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以 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 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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