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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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3: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 201 1 ] 54 号) ,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 的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 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 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 提供就餐服务, 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 食品加工操作、 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 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 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 坚持公益性、 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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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 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内部控制, 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 切实做好定岗、 定责、 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 设置采购、 加工、 保管、 会计、 出纳、 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 建立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 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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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 , 做好陪餐记录, 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

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 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 制订成本合理、 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 保障饮水安全, 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细化事故信息报告、 人员救治、 危害控制、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 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 的规定, 提高消防意识,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 家长代表、 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 发挥其在配餐食谱、 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 统一管理, 不得对外承包。

已承包的,合同期满, 立即收回; 合同期未满的, 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由学校收回管理。

由社会投资建设、 管理的学校食堂, 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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