Χ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其中女性委员1人),共 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 人,共 人组成。成员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2、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5、改选村民代表;
6、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7、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8、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9、公布候选人具体条件;
10、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11、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12、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3、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14、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15、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6、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17、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1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村选举日为2014年8月 日。
第七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1、直接选举。是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直接投票的选举。
2、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差额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要分别差额选举。
3、无记名投票选举。是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中,以秘密状态填写选票且不记姓名的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1996年 月 日前出生,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符合参选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村民不予登记参加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
第九条 本届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登记时间为 月 日至 月 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第十条 选民名单在 月 日张榜公布(选举日20日前)。村民对登记名单有疑义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4、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换届时,新进班子成员男性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继续提名的,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1、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的;受到党内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不满二年的;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违纪违法人员;
3、在选举前五年内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二年内;正在受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5、热衷于搞宗族、封建迷信和派性活动的;
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7、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8、其他原因不宜提名的。
第十三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主要应该从两方面认定,一是因为婚姻关系而确立的赡养关系,如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且存在事实上的赡养关系,如侄子赡养没有子女的叔伯等。)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
受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为避免委托投票发生问题,必须严密组织,做到以下几点:
1、委托人必须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凭选民证(收回)领取委托投票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做好登记。
2、投票选举时,受委托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防止重复领取选票。
家庭成员间需委托投票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实行相互委托,即户内委托。实行户内委托的选民可以在选举日派一名有选民资格的家庭成员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和填写选票,代为投票。选民已办理书面委托给家庭以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代为投票。应当尊重选民本人的意愿。
第十四条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流动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计票。
第十五条 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前酝酿并当场提名,经选民鼓掌或举手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会议通过唱票人 ,计票人 ,监票人 。
第十六条 每个固定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写票处外应有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选民对划票的疑问。不识字的选民可由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都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七条 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固定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设固定投票站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