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焊接工艺评定. 1 基本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工艺评定规则、检验方法和合格指标,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用钢制压力容器
1.1 焊接工艺评定就是按照所拟定的焊接工艺,根据标准的规定焊接试件、检验试样,测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性能.经过焊接工艺评定提出\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结合实践经验制订\焊接工艺规程\作为焊接生产的依据.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目的在于获得焊接接头机械性能符合要求的焊接工艺.
1.2 使用本标准时,必须同时遵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等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
1.3 焊接工艺评定因素分为基本因素、补加因素和次要因素.基本因素是指影响焊接接头机械性能(冲击韧性除外)的焊接条件.当规定进行冲击韧性试验时则增添补加因素,补加因素是指影响焊接接头冲击韧性的焊接条件.次要因素是指不影响焊接接头机械性能的焊接条件.
当规定要重新评定焊接工艺、或因变更次要因素而不需要重新评定焊接工艺时,只需修订\焊接工艺规程.\
1.4 评定对接焊缝焊接工艺时,采用对接焊缝试件;评定角焊缝焊接工艺时,采用角焊缝试件. 当基本因素和补加因素不变时,评定合格的对接焊缝焊接工艺适用于各种焊接接头中的对接焊缝;评定合格的角焊缝焊接工艺适用于各种焊接接头中的角焊缝.
1.5 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时,所用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施焊者技术要熟练. 2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2.1 通用规定
2.1.1 改变焊接方法,需重新评定. 2.1.2 关于钢材的规定:
为减少焊接工艺评定的数量,将钢材划分为五类,每类内再划分组,见表1. 2.1.2.1 钢材的类别号改变时,需重新评定. 2.1.2.2 当改用同组别号的钢材时,不需重新评定.
2.1.2.3 在同类别号中,高组别号钢材的评定适用于低组别号钢材.
2.1.2.4 当两种类别号或两种组别号的钢材组成焊接接头时,即使这两种钢材各自都已评定合格,其组合焊接接头仍需重新评定.但2.1.2.3和2.1.2.6项所列情况可去重新评定.
2.1.2.5 在同类别号中,高组别号钢材的评定适用于该组别号钢材与低组别号钢材所组成的焊接接头.
2.1.2.6 除类别号为Ⅳ和V的钢材外,高类别号钢材的评定适用于该类别号钢材与低类别号钢材组成的焊接接头.
2.1.3 改变焊后热处理类别,需重新评定.
试件应当经受基本上相当于焊件和母材在制造过程中的热处理.在热处理温度下,其保温时间不得少于制造过程中累计保温时间的80%.除气焊外,对有冲击韧性要求的焊件,当改变焊后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时,需重新评定. 2.1.4 板材试件的评定也适用于管材焊件,管材试件的评定也适用于板材焊件.
2.1.5 焊接工艺经评定合格后,根据试件的厚度确定适用于焊件的厚度范围.若2.2条中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工艺评定规则中没有规定,则按下列各项所述.
2.1.5.1 对接焊缝试件取拉伸和横向弯曲试样时,适用于焊件的厚度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2.1.5.3 除气焊外,若试件经超过临界匠焊后热处理,则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最大厚度为1.1T. 2.1.5.4 某一尺寸角焊缝试件的评定适用于各种尺寸的角焊缝.
2.1.5.5 某一尺寸对接焊缝试件的评定适用于相应焊缝金属厚度(见表2或表3)的角焊缝. 2.1.5.6 若焊件焊缝为不完全焊透的对接焊缝,仍按表2或表表3的规定评定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范围.
2.2 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工艺评定规定和因素. 2.2.1 气焊
2.2.1.1 厚度规定
焊件母材的最大厚度等于试件的厚度. 2.2.1.2 基本因素 a. 焊丝钢号. b. 可燃气体的种类. 2.2.1.3 次要因素 a. 坡口形式
b. 增加或取消钢垫板.
c. 在同组别号内选择不同钢号的钢材作垫板. d. 坡口根部间隙 e. 填充金属的横截面积. f. 焊接位置. g. 预热温度.
h. 不摆动焊或摆动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