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依法治校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任命(聘任)的所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上述范围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社会、国家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主要职责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审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问责办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和组织部部长兼任,人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问责办的主要职责为受理问责事项、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第三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事项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
(三)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对影响面广、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决策重大失误的行为。
第九条 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拒不执行或者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三)对工作懈怠懒散、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完成任务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差;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 (五)其他工作失职的行为。
第十条 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
(二)对上级督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核实未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反映问题的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三)其他管理、监督不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