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应用指南

2017年2 月2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新审计报告准则应用指南。本次发布的指南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共16项,实施时间和范围与新审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 ——在审计

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应用指南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重要程度可以表述为某一事项在具体情形下的相对重要性。某一事项的重要程度是由注册会计师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的。重要程度可以结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来考虑,例如,相对规模、所涉及对象的性质、对所涉及对象的影响,以及预期使用者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判断某一事项的重要程度,需要对事实和情况作出客观分析,包括分析与治理层沟通的性质和范围。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双向沟通,其中可能就某些事项进行的沟通最为充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些事项感兴趣,并且呼吁增加这些沟通的透明度。例如,使用者对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尤其感兴趣,因为这些判断通常与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重大判断领域相关。

3.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可能有助于加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同时还可能提高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的关注程度。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1)拥有经营、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适当知识,并有意愿认真研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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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财务报表是在运用重要性水平基础上编制、列报和审计的; (3)认可建立在对估计和判断的应用以及对未来事项的考虑的基础上的会计计量具有固有不确定性;

(4)依据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由于审计报告后附已审计财务报表,通常认为审计报告使用者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相同。

(一)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参见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就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作出规定并提供指引。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并不代替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而需要作出的披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及其应用指南规范了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披露在恰当性或充分性方面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6.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在“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描述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有助于预期使用者了解并识别存在的这些事项。因此,将这些事项与“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描述的其他关键审计事项区分开来单独沟通,能够使其在审计报告中得以适当地突出显示(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的附录列示了当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其他关键审计事项时,“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如何受到影响。本指南第 58 段列示了当注册会计师确定除审计报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说明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时,“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如何进行说明。

7.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沟通其他关键审计事项仍有助于增强预期使用者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因而确定关键审计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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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仍然适用。然而,否定意见是在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时发表的,因此:

(1)根据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的重要程度,注册会计师可能确定不存在其他关键审计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适用。

(2)如果除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外,还存在一项或多项其他事项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则鉴于已发表否定意见,对这些其他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不要暗示财务报表整体在这些事项方面比实际情况更为可靠,这一点非常重要。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通过这种方式,该准则为注册会计师建立了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进一步沟通的机制。在这些情况下,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需要与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分开列示。如果某事项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则不能以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代替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就关键审计事项与强调事项段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二、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参见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条)

9.注册会计师确定关键审计事项的决策过程,旨在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筛选出较少数量的事项,这基于注册会计师就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作出的判断。

10.即使已审计财务报表包含比较财务报表(即审计意见涉及财务报表列报的每个期间),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仅限于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11.尽管注册会计师确定关键审计事项是为了本期财务报表审计,并且本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新上期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注册会计师考虑上期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而言是否仍为关键审计事项可能是有用的。

(一)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参见本准则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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