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7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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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5.2.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5.2.4 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2.5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5.2.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a)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

1) 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 2) 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 3) 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b) 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要切实做要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表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有监护;

c)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部门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3.5%(体积)之间,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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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所在部门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批准方可作业。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d) 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e)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电压在24V以下。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用火应办理“动火动焊许可证”,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代替;

f)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保证人员作业时接触剂量符合国家要求;

g)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h)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出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i)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j) 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 k)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法。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实施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l)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必要时,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

m)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报告工作。

5.2.7 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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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6.1 总则

6.1.1 为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防范伤亡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6.1.2 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有限空间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1.3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6.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

6.2.1 凡新调入有限空间作业班组职工或离岗三个月以上返岗等人员都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闭卷考试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6.2.2 有限空间培训内容包括:

a) 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c)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d)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e) 有关事故案例等。

6.2.3 每年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将培训教案、考勤、试卷、成绩、评估等相关材料定期归档保存。

6.3 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常识

6.3.1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6.3.2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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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a) 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6.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6.4.1 检测

a)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b)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9.5-23.5%范围内),易燃/可燃

3气体浓度(应< 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度(应<20mg/m); c)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d)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e)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6.4.2 危害评估

a)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c)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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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通风

a)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b)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4.4 防护设备

a)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b)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c)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6.4.5 呼吸防护用品

a)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b)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6.4.6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a) 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b) 应急通讯报警器材; c)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d) 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 e) 应急照明设备;

f) 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7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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