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5]7号 2005年3月4日)
为了顺利推进国家西电东送战略性电源基地建设,培育我省水电支柱产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基础[2002]26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即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库区复建、移民后期扶持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 1 / 3
理体制。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
能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工作。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全省的征地移民工作。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工作。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办公经费在移民工作管理费中解决。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移民资金,配合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
2.按批准的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本级管理的移民迁建安置配套建设项目,落实与移民迁建安置相关的社会发展项目的投资。负责所管辖移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配合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组织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分阶段验收和全面验收。
3.办理外迁移民的保险,作好本地移民群众的稳定工作。组织本地移民干部培训和农村移民劳动力转移性职业培训。 (二)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省移民机构作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组织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 2 / 3
的前期规划设计。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施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
编制、审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中的问题,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综合监理,组织有关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配合工程立项审批(核准)部门组织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负责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和对移民干部及移民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业主和主体设计单位资格,协调水库移民投资与枢纽投资的关系,督促业主及主体设计单位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移民迁建安置社会稳定影响评估,要求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与枢纽工程设计达到同等技术深度,一并审核报批。审核上报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规模变化,参与移民迁建安置阶段性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移民迁建安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从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对迁建城(集)镇新址的各阶段论证、审查、核定,监督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招投标,参与工程的单项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研阶段负责对淹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等库区交通网络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协助业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会同省移民机构审查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所需资金由业主根据批准的概算按协议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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