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与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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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记忆力减退等症候群,脑电图慢波增加,植物性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在心血管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脉搏和心率改变,血压升高,心律不齐,传导阻滞,外周血流变化等;在内分泌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甲状腺机能亢进,肾上腺皮质功能增强,基础代谢率升高,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等;在消化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消化机能减退,胃功能紊乱,胃酸减少,食欲不振等;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

总之,强噪音会导致人体一系列的生理、病理变化。有人曾对在噪音达 95 分贝的环境中工作的 202 人进行过调查,头晕的占 39% ,失眠的占 32% ,头痛的占 27% ,胃痛的占 27% ,心慌的占 27% ,记忆力衰退的占 27% ,心烦的占 22% ,食欲不佳的占 18% ,高血压的占 12% 。所以,我们不能对建筑施工噪声等闲视之,应采取措施加以防治。

3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调查与分析

3.1 建筑施工噪声源调查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施工机械、交通运输等,通过在工作状态时的调查,其噪声平均强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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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强度调查

根据不同施工期对施工场界建筑噪声监测结果,对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平均声级都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3~25dB(A),见表2。

3.3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时间

施工噪声污染时间以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期标准定额》确定,不同规模施工期以建筑面积和结构确定,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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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在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工期占总工期15%,结构工期占总工期40%,装修工期占总工期45%。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主要是露天进行的,而且每一项工作都是出于连续变化状态,使用的又都是高噪声设备,虽然就性质上讲是短暂的,然而令人烦恼的脉冲噪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干扰了附近居民生活。从施工阶段上看,打桩阶段噪声级最高,而且伴随震动,虽然该阶段施工期很短,但是由于是以脉冲噪声为主,又没有很好的控制方法,所以引起的烦恼最大,居民反映也最强烈。其余阶段虽然整体噪声声级不高,但由于施工工期长,加之不注意合理布局,在高噪声源附近仍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而几乎贯穿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用于运输的各种重载车辆,常常不分昼夜的连续运行更成为重要的烦扰源,而且影响面很广。

4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1 从综合管理方面入手,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4.1.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紧制定建筑施工公害防治方面的实施细则,使得施工中的有关各方有据可依,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在细则中应该明确,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费用承担责任方。同时对于积极执行噪声防治措施的单位应给与政策上的优惠,鼓励施工作业无公害技术的采用与研究。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针对建筑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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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特点,在制定法规细则时,尽量做到详细、具体、目的性强,施工单位执行时不会有模糊不清的情形发生。针对城市建设实际,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

4.1.2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天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占地面积、施工总期限,在各施工期(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阶段、装修阶段)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环保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域划分》,加强管理监督,采取抽查方式监测其场界噪声,限制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施工机械, 为把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检查,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着力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其次要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场所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居民区周围的现场监督;最后是把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应根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污染范围、强度、时间及建设规模向建设单位预征收足额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此对环境、社会、周围居民的补偿。

4.1.3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大对施工区及施工影响区的监督力度,采取巡回检查、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通知施工方及时改正,把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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