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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优
惠的人数不得超过30%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非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拟于2016年10月挂牌新三板,该公司全体员工共计280人,拟对公司全员进行股权激励。请问吉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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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分析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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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
小结: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超过30%的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文件的规定,应在行权或解禁时按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本文所述案例是吉祥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全员激励,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在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以内的,向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其余人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文件的规定,应在行权或解禁时按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