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YP/XZ01-2008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说 明

一、本细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中的鉴定评审工作。

二、制定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三、鉴定评审的内容包含以下三部分:(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统一简称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评审;(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评审。

新取证、增加许可项目、提高施工等级等涉及试安装(改造、维修)的,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先约请评审机构,再进行样机的试安装(改造、维修);现场评审工作在试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完成后进行。

企业应根据申请许可项目和产品的特性,对鉴定评审细则的相关控制要素进行识别,建立满足申请许可项目或产品特性施工要求的控制文件。

四、评审细则的项目分为重要项目(注#项)和一般项目两类,每一项内容按符合、欠符合、不符合、不适用4种情况进行评定。其中“欠符合”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控制不完善、不全面;“不符合”是指达不到评审条件的规定或评审要点的要求;“不适用”是指该项目不适合申请单位或被评审的内容。基本条件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都应判定为“不符合”。

五、现场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评审指南》(YP/ZN01)的要求进行。 六、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其判定判定原则为:

(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二)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申请许可项目有关的过程控制管理混乱;

(4)产品(设备)安全性能评审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5)重要项目(注#项)有一项结论为不符合; (6)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现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七、本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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