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校本课程管理办法

校本课程管理办法

新的课程方案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赋予了学校更充分的课程自主权。根据课程管理的要求,学校应采取措施,对结合学校实际设计的个性化学校课程加强管理,提高教师课程开发、研究和实施的指导水平,使学校课程真正适应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为此,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课程管理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有关学校课程的管理办法(本办法主要针对学生自选的拓展型、研究型学校课程)。

一、学校课程教学管理的组织运行系统

学校课程教学管理,既涉及理念、目标、决策等指导性问题,又涉及实施、执行、操作等程序性问题,明确和理顺两者关系,将有利于学校课程教学管理的顺利进行。

校长(包括分管校长)负责学校课程的理念、目标、决策等指导意见的制定。为全面推动学校课程建设,有必要成立学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课程开发的集体研究、决策的专门机构。该领导小组下设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除参与学校课程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外,吸收有志于学校课程开发研究的部分骨干教师参加。

中层组织主要负责学校课程的组织、实施、执行问题。其中教科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课务问题予以指导。学生会参与学生社团活动课程指导。教研员主要承担咨询研究任务,同时兼管教师培训、课程档案存档等工作。

基层组织主要负责具体实施、操作。其中,教研组主要组织、指导本组教师的学校课程开发任务;年级组主要负责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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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课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校本课程的开发

1 、学校课程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特点,制定学校课程开发的总体方向、目标以及学校课程总体规划,向全体教师提出学校课程开发任务。

2 、教师可向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课程开发构想与意向。经同意后,着手编写课程纲要,填报课程开设申请。 3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或教师参与本校学校课程的开发。

4 、学校鼓励教师自编或改编教材或讲义,鼓励教师与专家、学生在教学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教材,鼓励教师运用电子教材组织教学。

三、校本课程的开设

1 、经审核同意开设的学校课程,由教科室在前一学期(学年)末通过教研组落实开课任务,并将拟开设课程目录会同年级组向全体学生公布。

2 、教研组长负责安排学校课程教学任务。拟开设学校课程由申请学校课程的教师本人承担,也可由教研组统筹安排。对于难以归入某一教研组或难以在校内物色合适教学人选的课程,则由分管校长和教科室主任在各教研组之间进行协调,或会同教研组长设法外聘教师。

3 、教师在接到学校课程开设任务通知单后,应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待学生选课结束后,由教科室正式下发开课通知。原则上每门课程应有 20 人以上学生选课才准予开课,特殊情况则由教务处与学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商定。 四、校本课程的教师管理

1 、接到教务处下发正式开课通知的教师应按要求到指定教室上课,做好学生出勤记录(如有学生缺席应及时报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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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指导学生使用好学校课程记录手册。

2 、教师在学期第二周向教务处上交该课程教学进度表,并按照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教师应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3 、教师应根据学校要求做好所开设课程的学生考核工作,在学期结束前到教务处登录、归档。

4 、教师开设学校课程情况应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中,并作为学校评等评级内容之一。学期结束前应将该课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教务处上交书面小结。 五、学校课程的学生管理

1 、学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愿选择学校课程,在指定时间内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学校课程拟开设目录认真选择。如学生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等因素未能开课,应重新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己意愿提出多于应选课程数,便于学校调剂。 2 、学生在收到学校课程上课通知后,原则上应服从学校安排到指定教室处上课。特殊情况,经教务主任同意后才得更改。

3 、学生应认真参加学校课程的学习,不得随意缺课,如无故缺席 1 次或因故缺席 3 次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学生应及时做好学校课程学习记录,积极参与学校课程的建设,有权向任课教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5 、学生在达到出勤率的要求并参加课程的考核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一般每课时为 1 学分,每学期参加拓展性课程学习达到 15 学分为合格, 20 学分为良好, 30 学分为优秀;参加研究性课程学习每学期达到 10 学时为合格,在此基础上根据研究性学习的成果确定良好、优秀等级。

6 、在拓展型课程学习中,学生在高中三年必须选择 15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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