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与业主监理单位等合作单位的配合措施

EPC总承包项目与业主监理单位等合作单位的配合措施

20.1 总承包方的责任

20.1.1 总承包方

与业主直接签定合同,为承建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并依据合同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管理的承包商。

20.1.2 总承包方的责任

(1) 总承包方是总承包合同的履约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负责,向业主交付满意工程。

(2) 制定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的策划人、实施人、检查人。

20.2 总承包方与业主、监理单位的关系 20.2.1 总承包方与业主的关系

总承包方与业主是合同关系。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

20.2.2 总承包方与监理的关系

总承包方与监理单位是被监理和监理的关系。总承包方应遵守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理。

20.3 总承包方与业主的配合措施

20.3.1 与业主配合的“三个服从原则”

(1) 业主要求超出合同规定但对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有好处时,服从业主要求;

(2) 业主要求与总承包想法不一致,但业主要求不低于

国家规范要求或者都达到相同效果时,服从业主要求;

(3) 业主要求超出合同范围,但总承包经过努力能够做到时,服从业主要求。

20.3.2 总承包方与业主的配合措施

除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办公用房、工程资料,按规定履行工期、质量、安全等合同规定责任外,还将为业主提供如下服务:

(1) 图纸出图或需求计划。工程部将根据施工进度需要,编制图纸需求计划,提前与业主、监理、设计进行沟通,提前确定设计图纸,防止因图纸问题耽误施工;

(2) 设备采购计划。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提前编制进场计划,必要时协助业主进行考察、订货,确保工程需要;

(3) 认真复核图纸,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工程的使用功能;

(4) 搞好图纸管理,减少变更,洽商管理,从而达到降低造价、控制投资的目的;

(5) 提供业主要求的其他配合和服务。

20.4 总承包方与监理的配合措施

20.4.1 与监理配合的“三让”原则

(1) 总承包方与监理方案不一致,但效果相同时,总承包意见让位于监理;

(2) 总承包方与监理方案不一致,但监理要求有力于使

用功能时,总承包意见让位于监理;

(3) 总承包方与监理方案不一致,但监理要求高于标准或规范那要求时,总承包意见让位于监理。

20.4.2 与监理的配合措施

(1) 认真学习监理规范和建立交底,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理;

(2) 按照与监理配合的“三让”原则,正确处理与监理要求或意见不一致时的情况;

(3) 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要求的各种方案、计划、报表等;

(4) 建立积极的与监理沟通的渠道,如会议制度、报表制度等,与监理及时交换工程信息,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 与监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共同与业主协商,本着对工程有利、对业主有利原则妥善处理。

20.5 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协调

材料供应的及时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材料供应及时,满足施工要求。

(1) 选择信誉可靠、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评价。

(2) 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提供各种材料采购计划,对需检验的材料要留足够的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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