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标准(初稿

赤峰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共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标准

1 总则 1.1目的依据

规范消防安全标识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识的提示、警示作用,方便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和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标识应在下列范围设置(参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2.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1.2.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2.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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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2.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大型厂房,施工现场;

1.2.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2.7规范规定的其他需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场所。

1.3标识设置应用管理总原则(参考《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和《建筑物室外消防车道、场地及消防设施标识标准》DB)

1.3.1消防安全标识不应传递与消防无关的信息,应维护良好,严禁遮挡、占压、挪为他用,确保标识完整、清晰、有效。

1.3.2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结合建筑及其室外环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避免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续,重要信息宜重复显示。难以确定消防安全标识设置位置的,应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1.3.3消防安全标识的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文字应采用规范汉字,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字体应采用黑体。图形应清晰易识。

1.3.4消防安全标识的色度性能应符合GB/T16311的规定。

1.3.5消防安全标识牌都应自带衬底色。用其边框颜色的对比色将边框周围勾一窄边即为标识的衬底色。没有边框的标识,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除警告标识用黄色勾边外,其他标识用白色。衬底色最少宽2mm,最多宽10mm。

1.3.6消防安全标识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等。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识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识牌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

1.3.7消防安全标识牌应无毛刺和孔洞,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识牌应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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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材料制作。 2 术语

2.1消防安全标识(参考《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由安全色、边框、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识,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消防安全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2893中的有关规定。 2.2观察距离(参考《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观察者眼睛至标识中心点的距离。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相关设置要求参照附录A和B)。 3 分类及设置

3.1建筑外部消防安全标识

3.1.1消防总平面布局图 3.1.1.1设置要求

在单位建筑大门口或社区(住宅小区)主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消防总平面布局图。主要包括单位建筑、社区(住宅小区)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车道、扑救面、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控制室位置,以及单位建筑、社区(住宅小区)通向外部的出入口等内容。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标明专职消防队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3.1.1.2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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