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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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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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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