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出口货物退运及相关收付汇
核销业务操作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00]1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0.01.20 【实施日期】200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出口货物退运及相关收付汇核销业务操作事宜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0]18号 2000年1月20日)
各外汇指定银行、上海海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报关单签证,加强对进出口退运中的收付汇核销管理,现就有关进出口报关单的签发的收付汇核销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一)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书面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盖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见附件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 1 / 2
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
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
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二)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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