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省社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供销社报告。
2014年10月10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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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 123号)以及《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各级供销社机关、供销社全资企业、控股及参股企业中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供销社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时,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社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法律、法规认定的归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社有资产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 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 / 4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社以货币、资产、土地和其他形式出资的社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由本级社理事会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供销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供销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科学化; 3 / 4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出资企业管理
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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