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制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
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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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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