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2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发展 韩世远

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发展

19.4.12 韩世远

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 二、最高法如何发展合同法 1、司法解释

2、案例指导及指导性案例,避免了条文的拘束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预先免除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 3、其他裁判案例

三、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的发展 1、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合同法51条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民法典在制定时有倾向删除第3条,把司法解释的内容列入 2、报批义务和救济手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3、情势变更

2009年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问题 小结:

分析司法解释发现,最高法最常见的作业是对法律做狭义的解释,如第51条,也有对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概念的类型化或具体化,如围绕报批义务确立的新的缔约过失责任,也有法律漏洞的填补。 四、裁判案例与合同法发展

1、裁判案例67号:分期付款买卖与股权转让

2、裁判案例17号:惩罚性赔偿,买卖汽车这样的交易额较大的买卖合同,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裁判案件23号:基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知假买假仍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17号与23号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同的

3、《公报》案例“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该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

在《公报》案例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原告张志强诉称:本人从苏宁公司购买冰箱一台,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苏宁公司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共计3320元。一审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6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3元,交通费20元,合计63元;(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话费的诉讼请求;(五)原告返还被告冰箱。该案经过二审和再审,再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营者并没有欺诈行为,是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这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性质上有别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不存在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既已有效缔结,履行中的欺诈,性质上属于一种特别的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责任。

4、《公报》案例“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裁判摘要谓: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走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就上述四则案例,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在中国法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目的在于鼓励“公共政策的私人执行”,是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并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存在鲜明的差异。

第二,四则案例中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案例1、3和4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或其前身条文),案例2则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修订后的148条第2款)。

第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中的“欺诈行为”,在现实中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有的表现为合同订立时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有的表现为合同履

行阶段的欺诈行为。与之相应,合同的终了,有的是借助于以欺诈为由的撤销,有的则是借助于以违约为由的解除。 民事责任的两种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违约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即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 四、进一步分析

(一)法官“造法”的多重路径

1、司法解释:一种法官法——在当今是正式法源

2、指导性案例:一种“判例法”?是否算作法源?违法有何种后果? 指导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可以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引述

尚不适合归入正式法源,价值在于指导裁判的方法,充实对事实认定的判断标准,对不确定概念进行具体化,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就像老师指导学生,教授的是方法而非直接告知结论 (二)指导性案例的力量何在? 1、外部强制力? 2、内在说服力?

指导案例是帮助发挥一种辅助说理的作用,力量在于内在的合理性,来源于内在的说服性而非外在的强制力 (三)不足

1、非财产损害与违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向来保守的英国法,却早有违约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2、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份刊登在《公报》上的案例中,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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