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事关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为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现就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中央为应对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着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普遍共识。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定位,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思路;第一次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原则;第一次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度要求;第一次推出了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人才工程与计划;第一次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格局。

《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意见》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意见》出台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意见》已经明确民政部门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落实《意见》对民政系统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要

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多方努力,尽快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

(二)着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配合中央做好有关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和实施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推动本地区民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为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实习实践提供良好条件。要依托软硬件设施完善、师资力量充足、课程与教材体系健全、专业教育与培训经验丰富的有关高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加快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基地。要加大本地区民政行政机关干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社会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

(三)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抓紧抓好。要继续贯彻《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在相关民政事业单位深入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实施岗位聘任。要积极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探索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引进和提升现有在岗人员专业水平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深入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通过简化登记手续、提供办公场地和启动资金以及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

(四)切实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要通过减免考试费、免费提供教材、给予相应津贴等方式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其逐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切实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做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留住和用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切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的重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将《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一)健全落实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尽快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意见》关于“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商机构编制部门成立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机构,配备人员,积极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工作专业

人才队伍建设评估考核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科学设计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委(党组)中心组要进行专题学习。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干部职工全员轮训、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使广大领导干部、民政职工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政策精神,切实掌握《意见》贯彻落实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举措。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意见》学习宣传高潮。要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意见》的意义和内涵,深入了解和认识社会工作理念、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为《意见》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适当增加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数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要创新政府支持形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意见》贯彻落实的经验做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基本情况(包括计划安排、工作进展、主要成效)以书面形式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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