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水仓作业规程

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7、掘进迎头发现异常气味,必须迅速查明原因。若发生火灾,必须保持镇定,首先弄清火情,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并在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的带领下,带好自救器,利用一切人力物力,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进行灭火。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通风状态。若火灾不能控制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并由班组长清点人数,保证安全,沿避灾路线撤出。

8、械摩擦生热、油脂、纱布或其它引发火灾,可利用身边物件,水管直接灭火。 四、瓦斯管理

1、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期积聚。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进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4、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工。

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轩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8、临时己封闭的停风区或掘进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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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期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9、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牌板、手册、报表)并执行三签字(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在指定的地点交接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节 顶板管理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1、55条规定: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及时敲帮问顶,摘松活石, 处理活石时,必须在可靠的临时支护掩护下进行,不准空顶作业和冒险作业。够锚杆(锚索)排距时要立即打锚杆(锚索),临时支护好后,必须再对工作地点所有的支护进行全面加固,并检查顶帮的围岩情况,确实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2、班组长必须负责详细检查围岩的滑纹情况,若发现活石及时处理。如果处理困难或有危险时,不能盲目处理,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活石所在位置,用临时支柱支护好方可打眼,在打眼时必须避开此处,并随时检查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3.临时支护:采用带帽点柱、液压单体或前探梁进行支护

前探梁采用3条长度不小于4m的直径不小于50mm的(或3吋)钢管按一定间距均匀悬吊到顶部锚杆上,每条前探梁用3个悬吊点固定,并用木板和木楔足顶加牢。

4、找顶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找顶工作应有2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一人找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②找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找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③找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用长把工具找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④顶帮遇有大块断裂煤矸或煤矸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慢慢地找下,不得硬刨强挖。

5、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后及时使用临时支护,并用木楔加紧,前探支护距离不得小于4m,在移动前探梁时,要从外向里在支护好的锚杆下进行。

6、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盘紧贴巷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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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班安装的锚杆要在交接班时,由验收员用测力计进行测力验收,当班测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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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锚杆必须由安监员记录于原始记录本中,存好备查,凡是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锚杆应当班补打,重新安装。

8、顶板锚杆在做拉力试验时,在被拉锚杆周围打设2~3根点柱顶牢顶板方可做拉力试验,做完拉力试验紧固好锚盘后方可回掉点柱。

9、安装的托盘要与围岩、煤帮接触严密,严禁在托盘后充填木片、碴子等杂物,托盘、螺母要上紧上牢,锚杆外露长度100mm。

10、锚固剂固化前,不要使杆体移位或晃动,尤其是在安装顶眼时更应该注意,锚杆安注后5min前不得给锚杆预紧力,更不能拧紧。

11、施工现场应备好测力扳手或测力计,并正确进行拉力试验,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器材

第四节 防治水管理

1、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迎头出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迎头遇有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

3、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有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4、掘进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掘进。

5、掘进过程中应保持工作面至井底临时水仓泄水线路畅通。

6、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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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7、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2)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皮带或输送机上。

(3)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8、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9、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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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形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形橡套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以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修补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4)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内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得小于0.6m2、厚度不得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得小于35mm、长度不得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有20个直径不得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得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得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1、井下过流保护的整定值必须与计算值一致,灵敏度不合格的推广使用相敏保护,各类过流保护要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下井前必须进行通流试验。

12、严禁甩掉停用井下各种电气保护。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检漏继电器,各硐室内的检漏继电器必须加锁,使用中的检漏继电器要按规定进行电容电流的补偿调整,严格执行日检和远方试验制度。

13、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挂牌,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 14、使用中的各种电缆必须按规程要求吊挂,严禁用铁丝吊挂。经过维修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试验,耐压合格后方可下井。

15、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1)、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

(2)、绝缘坐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 (3)、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规定。 (4)、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

(5)、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

(6)、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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