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五) 规费 (六) 税金 (七) 单位工程费用

[(一)+(二)+(三)]× 费率 [(一)+(二)+(三)+(四)+(五)]×3.41% (一)+(二)+(三)+(四)+(五)+(六) 工程结算时按核定的标准计算 3.35%、3.22% (哈尔滨市区3.44%) (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式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二) 措施费 (1) 定额措施费 (2) 通用措施费 (三) 企业管理费 (四) 利润 (五) 其他费用 (3) 人工费价差 (4) 材料费价差 按计价定额实体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1)+(2) 备注 (A) 其中:计费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53元/工日为计费基础 按计价定额措施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A)+(B)]×费率 (3.63%) [(A)+(B)]×费率 (14-18%) [(A)+(B)]×费率 (10-30%) (3)+(4)+(5)+(6)+(7)+(8)+(9) 合同约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人工单价 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计价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 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 算风险费(相应材料费×费率) (B) 其中:计费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53元/工日为计费基础 (5) 机械费价差 (6) 暂列金额 (7) 专业工程暂估价 (8) 计日工 (9) 总承包服务费 (六)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 环境保护等五项费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机械费价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风险格与省计价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 费(相应机械费×费率) (一)×费率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供应材料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或单独分包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费率 (10)+(11)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工程结算时按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一)+(二)+(三)+(四)+(五)]×费率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11) 脚手架费 (七) 规费 (八) 税金 (九) 单位工程费用 [(一)+(二)+(三)+(四)+(五)]×费率 工程结算时按核定的标准计算 [(一)+(二)+(三)+(四)+(五)+(六)+(七)]×3.41%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3.35%、3.22% (哈尔滨市区3.44%) 七、有关规定

1.没有企业资质的承包人承建工程

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三)款规定处罚,并不得计算各项取费。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3.深基础变形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费用

深基础变形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屈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发生由发包人支付。其标准由发、承包双方按有关收费标准约定。

4.桩静载荷试验及基桩动力监测费用

桩静载荷试验及基桩动力监测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发生由发包人支付。

其标准由发、承包双方按有关收费标准约定。

5.“三通一平”费用

如发生按实际计算,由发包人支付费用。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包括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发生由发包人支付。其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7.防雷装置检测费

如发生按实际汁算,由发包人支付费用。 8.混凝土冻融循环、抗渗试验检验费用

根据设计按实际发生计算,并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9.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通用条款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10.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通用条款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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