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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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二)相关病假待遇问题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第九期人事工作通信)明确:

1、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到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能提高。

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3、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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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根据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中对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病假待遇作了规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

(三)事假及待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79]侨内字第30号)规定。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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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5、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按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出境无时间限制,但出境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提供我驻外使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四)其它事假

除因私出国(境)外的其它事假,目前国家没有作过统一规定,具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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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由单位依情况处理。 六、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婚、丧事宜而规定的假期制度。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作了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女职工产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予了关怀和照顾,在产假及待遇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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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及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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