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不作为等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违背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迅速、不彻底,给公司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事项知情后1个工作日、紧急事项0.5个工作日不处理或延后处理,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有偿中介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规章、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应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经上级指派拒绝执行配合或配合不彻底的;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并因此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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