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件

(2)行政机关编制法:

主要规范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及其比例、经费、装备等内容。 其目的是控制机构和人员,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组合,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变相增加人员,防止机构膨胀等。 (3)公务员法:

规范的是行政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规范的重点是公务员的“入口”、“出口”,即如何成为公务员、公务员职位的升降、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取消公务员的身价成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条件等。 (4)公物法:

规范公物管理主体在对物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务员法

公务员 指在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经国家特别选任、在行政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公务员的特点:

2、公务员的性质:公务员同时是公民

3、公务员地分类: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关于新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公务员法的原则:

5、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重点了解原因) (1)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产生:

即一个公民怎样成为一个公务员 五种途径

(2)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 六种情形

(3)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即不再是公务员身份 七种情形

6、对公务员的监督控制机制(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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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 (1)职务回避: (2)公务回避: (3)地区回避: 8、公务员权利的救济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对于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涉及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的,均有权相应地提出申诉和控告。 (1)第一种情况:对前述六种行政处分不服,有三种申诉方式: A、向原处分机关申诉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监察部门? (2)第二种情况: 对辞退、降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对人事处分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既可先复核后申诉,亦可直接申诉,公务员可自己选择。 (3)第三种情况:

对于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必须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只有当原处理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当事人仍对该复核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材料:

上海限制公务员离职后经商引争论 文件难管百姓 (三)公物法 (1)公物的概念

公物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上的概念,又称为公产,与国家私产(财政资金、国库资金)相对称。

公物是指直接供行政目的之用的物体,包括行政用公产、公众用公产。 原则上应当包括国库(“财政公产”) ? (2)公物(公产)的分类

A、行政用公产、公众用公产 (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B、自然公物、人工公物

C、自有公物、他有公物

将公产的所有者规定为公产的利用人 通过行政行为的方式

D、动产公物、不动产公物 E、国家公物、集体公物 (3)公物的特点:五点

有体物 无体物 消耗殆尽 国家财政资金 (4)公物法的地位

与公务员法同属行政组织法的范畴 第一种观点

按大陆法系的观点看,若将公物法作为行政组织法,公众对公产的利用就属于反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权利。这种观点应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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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利益”? 第二种观点

因公物法在行政法上属给付行政法,即政府必须给予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服务。因此,利用者对公物(如公路)的利用具有权利性质。 第三种观点

将公物法放到公共设施法的角度来进行研究 (5)公物法的内容 A、公物的设置。

公物的设置要具备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形体要件和意思要件。 “基础设施”

B、其次是公物的利用和管理。

对公物进行管理利用可采取必要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得违背公物设置的本来目的。 应把公物设置的目的视为公物管理的“帝王条款”。 基于设置公物的本来目的、而对公物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物管理者与利用人之间的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物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公物管理者一般具有下列职责: A、对公物进行维持、修缮。 B、排除对公物使用的障碍。

郑州爆破违规房产楼盘 属当地最大违法建筑 C、公物管理者要对公物连接区域进行规制。 D、依法制定有关使用关系的规则。

C、公物的废止:有两方面的原因 意思表示 形体丧失

D、公物管理纠纷的救济途径

当公物管理行为侵害到公民权利时,公物利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公营造物:人与物的有机结合 不得损害公产设置的本来目的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按通说,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根据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履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前者重在“产生法律后果”

后者规定只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产生某种客观效果的事实行为。 从最广义的定义上讲,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实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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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特点:

从理论上概括为四个特点 (1)行政行为的“无偿付性”。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可分为具有公益性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私益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1)具有公益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2)具有私益性内容的行为。 共有四种类型

A、具有受益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B、具有负担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C、具有中立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只有当合法的、正确的鉴定、公证、认证等行为才属于于具有中立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而它们一旦违法或者错误,就会相应地变为对另一方具有受益性而对另一方具有负担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D、具有混合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主要指对一方当事人来讲具有受益性内容、对另一方当事人具有负担性内容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语言形式 (3)其他形式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认定 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行政权能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告知要件” ???

乡党委以甲乙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件的规定为由,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乡常委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不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生效:即发生拘束力、约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的时间一般与行政行为成立的时间一致,但也有可能在其成立以后。 例如行政行为附款生效的,则只能在附款成就时行政行为才能生效。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对当事人更加有利的情况下,才允许行政行为具有追溯效力,否则不允许行政行为具有追溯效力。 2、效力内容 (1)公定力 (2)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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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拘束力 (4)执行力

思考:行政相对人可否强制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 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合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合法与违法 生效与无效 合法=生效? 违法=无效?

行政行为合法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要合法 (2)权限要合法。 (3)内容要合法。 (4)程序要合法。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上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规范创制行为。

规范创制行为与解释性文件、技术性规范、内部行政规则的区别 ? 解释性文件是对上位法进行解释。

技术性规范是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规定的有关事项必须达到的技术上的要求。 内部行政规则规范的是与行政机关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它往往表现为内部办公程序和规则。 2、具体行政行为:

它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应,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特定事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

如何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考虑四个因素

A、看对象是否特定 B、看行为是否反复适用 C、看程序是否严格

D、看是否向后发生效力 思考:

登记和鉴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当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不影响行政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或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时,该行政行为就是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涉及到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的、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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