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件

2、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去指定缴款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后,行政机关必须在2日内交付到指定银行。 (二)强制执行罚款决定的程序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是指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力方法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分为管理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一)管理性强制

是指为了预防和制止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紧急事件的发生而采取强制措施。 1、即时强制和一般强制

即时强制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般强制是指为了预防和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事态的发生,或者保障将来行政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方法。

2、根据目的的不同,管理性强制分为预防性行政强制、制止性行政强制和保障性行政强制。 (二)执行性强制:在义务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为了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目的:强制负有行政法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或者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

A、含义:通常又称为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则由他人代为履行,再由义务人支付代为履行的费用。 2、执行罚

A、含义:执行罚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施加罚款等不利负担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其目的在于强迫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注意:执行罚的措施不限于罚款。

B、要件: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在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没有达到目的或者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的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时才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

C、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目的不同,性质不同 三、关于行政强制的一些理论争鸣

1、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2、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还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 3、关于劳动教养??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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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国家权力如何侵占私人财产?

财产权人有违法行为 :没收、罚款,刑法上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不以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 :征税、国有化、公益征收,行政收费等。 关于征税:针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纳税义务 关于公有化: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没收

适合纳入到行政征收范围内来进行研究的主要是公益征收和行政收费。 公益行政,例如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收费,例如交通部门收取年检费

行政征收,是指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的单方行政行为。 二、特征

A、征收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

C、征收是一种强制剥夺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的单方行为。

D、行政征收并非赤裸裸地剥夺或者掠夺,而是一种强制买卖的行为。 行政收费可以视之为“强卖” 公益征收可以视之为一种强买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区别

二者有根本区别,行政征用并没有导致财产权利的转移,而行政征收导致了财产权利的转移。

征用劳动力,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征用?

第二节 公益征收

公益征收OR公益征用? 一、公益征收的目的

国外的做法:征收只有在利用司法的途径,例如通过民法的一些方式,在利用司法途径无法完成行政目的情况下,或者采取司法途径必须旷日持久而且极为困难的时候,方可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加以运用。

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作为征收借口。

从世界各国关于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看,一个总的趋势是由过去的公用征收转化为公益征收。

原来征收的目的只限于土地或者财产供所有公众利用,后来陆陆续续转化为公共利益目的,即公益目的。 总之,行政机关在斟酌公共利益和参加人利益,经过慎重选择的重大的而且特别的公共利益,这样的目的才能够作为征收的目的。 二、关于公益征收补偿的理论

(一)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给予补偿?

解决:征收权力和警察权力的区别 警察权? 关于征收补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理论: 1、特别牺牲理论

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使个别人或者一部分人被迫为公众而承担超过可忍受的牺牲,即特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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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性理论:

解决什么情况下应该给予被征收人以补偿?

以人民财产权受损失的严重程度作为判断是否补偿的标准。 (二)公益征收补偿的范围

不仅包括被征收的权利损失,即实质补偿也包括因为征收所引起的其他财产上的不利,又称后果补偿。 特别不利补偿(负担补偿)

对于保证补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作用? 从补偿的对象看,世界各国有关征收的法律的规定,补偿的对象已经不限于特定的人,它可以包括一定领域的不特定的人。

各国对于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一般不给予收害人补偿请求权。

反射性利益损失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命令、限制、禁止等行为的结果,因此使公民遭受的利益损失属于反射性利益损失。

反射性利益是法的反射性效果,而不是法对特定的个人予以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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