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希腊法: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① 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②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③ 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希腊法对西方的影响主要是在在法治的观念上的 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致于古希腊被看做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然而古希腊的成文法对后世的影响并不大,只有少数法律制度被后人所采纳。

古希腊历次的立法改革

名词解释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德拉古改革内容:1、整理习惯法,编纂成成文法典,颁布了雅典的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雅典最完备法典《哥尔琴法典》】;2、a、自备武器者拥有公民权。b、贵族会议改制为抽签选举。c、设立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意义: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发展,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

重点是梭伦立法改革开辟了道路以及所涉及的陪审法庭公民大会德陪审法庭金权政治均衡政体

梭伦改革内容:1、颁布解负令。2、设立财产等级制度。3、设置陪审法庭。4、鼓励手工商

业经济的发展。4、废除《德拉古法》,只保留杀人罪。

意义:扩大了民主的阶层和主体,促进了雅典手工商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阻断了贵族的权力垄断,为雅典开辟了“主权在民”道路。

时间:公元前594年 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

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

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 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

陪审法庭其原意为“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这与近代意义上的法院不同。实际上,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上审理诉讼案,并由有空闲的若干公民参加,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

金权政治梭伦关于政治方面的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的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这被称为金权政治,而不是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必须是平民统治的政体,必须不论财产多寡都有资格被选为议事会成员或陪审法庭成员的机会。

克里斯提尼的贝克放逐法防止君主专制的主要方式之一

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

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创设五百人议事会(限富农与骑士)与“十将军委员会”

确立“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最富特色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因某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在实际生活中也确实起过重要作用。后来成了党争的工具。

评价: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

伯利克里的改革雅典民主制废除了对奴隶的财产限制 时间:公元前443年至前429年

内容:官职向所有等级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公民大会基本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具有公民大会常设机构性质 实行官职津贴制

评价:雅典民主制的顶峰

雅典民主制

原因:领土狭小,人民互相比较熟悉,国家政务比较简单 氏族势力比较软弱,工商业贵族阶层力量不断壮大 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

特点: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治理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监督制度完善且发达

罗马法

罗马法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主要是市民法万民法帝制后期,裁判官的作用弱化后,皇帝作用强化,皇帝的敕令成了法律渊源

1、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6世纪─公元后6世纪):

①王政时期。②共和国前期(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③共和国后期(市民法〈iuscivile〉发展与万民法〈iusgentium〉形成时期)。④帝国前期。⑤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他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此后,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则逐渐消失,如元老院此时所通过的决议几乎都是由皇帝提出的,它只是形式上表决一下;罗马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实际上已不复存在;裁判官因其颁布“告示”之权为皇权所不相容,也受到了很大限制。 P65

帝国前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 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则逐渐消失。 皇帝敕令主要有四种:

敕谕: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各种命令 敕裁:是为裁决案件而发布的指令 敕示:是对官吏训示的命令

敕答:是就管理和民间所询问的法律事项做出的批示。 *其中,敕谕最为重要,是帝国中后期的主要法律渊源。

市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 市民法与万民法 裁判 适用范围 内容 市民法 内事最高裁判官(BC367) 罗马公民 公法较多 万民法 外事最高裁判官(BC242) 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 非罗马公民之间 所有权与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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